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灌南县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我县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水平,加快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连云港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连委办发〔2019〕96号)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我县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强化系统推进、精准施策,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依法依规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循环发展和产业链完善的绿色安全、现代高端化工产业。
化工园区要切实担负起属地责任,开展从产品到技术、工艺、设备、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全方位、全过程整治,全面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关闭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限期取缔和关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的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加快退出或转型产能过剩和市场低迷的一般化工品生产加工能力,推动低端低效产能基本出清。到2020年,全县化工产业结构更加合理,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产业链条更加清晰完善,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化工产业各类风险隐患努力实现可防可控。
二、全面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
1.扎实开展园区集中整治。对化工园区进行再评价,严格按照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标准以及本方案提出的标准要求,按照坚决把环保安全彻底整治到位的目标,扎实开展化工园区集中整治,力争年内高水平通过省级验收,真正把化工园区建成安全环保绿色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2.依法推进落实整治任务。根据江苏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和本方案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见附件1、附件2),对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见附件3)开展评估,逐条对照,逐企评估,综合评估企业的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安全条件、环保要求、消防规范等,提出“一企一策”具体处置意见。不达标的停产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严格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验收程序,按照省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32号)规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化工园区管委会)
3. 高水平建设优质化工项目。对安全环保规范、符合产业规划的重点骨干企业,在不新增规划用地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持发展符合产业链要求的绿色高端化工项目,支持配套产业,支持完善产业链。根据《连云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连政办发〔2018〕72号)开展评价,对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类企业给予资源优先保障和政策优先扶持,鼓励B类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采取措施倒逼C类企业提升,加快关闭退出D类企业。到2021年,县化工园区内企业在2017年基础上压减70%以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4.提升园区发展和管理水平。优先发展化工新材料产业,紧抓徐圩新区大型石化基地建设为化工新材料产业带来的新机遇,依托石化基地,加快调整产业布局,大力引进高性能树脂、特种工程塑料、高端化学助剂等石化衍生新材料项目。培优做强新医药产业,鼓励现有生产企业,大力进行技术改造,优化调整工艺路线,逐步向原料药、成品药全产业链延展,为全市新医药产业发展提供原料药支撑。有限发展染料和农药产业,不再新建和扩建染料、农药及其中间体项目,着力提升染料、农药企业整体安全环保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各类规划,严格控制园区用地规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对园区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进出的区域,2019年底前实现封闭管理,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园区整体封闭管理。制定专门人才招引政策,与高校院所建立订单培养培训制度,加快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化工专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提高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人才办、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运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三、提高化工产业准入门槛
5.强化项目投资强度。从安全、环保、技术、投资和用地等方面严格准入门槛,高标准招引市场前景好、工艺技术水平高、安全环保先进、产业带动力强的化工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6.强化负面清单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落后工艺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淘汰和禁止目录范围,对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严格予以淘汰。禁止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7.强化企业本质安全要求。建立科学、系统、主动、超前和全面的事故预防体系,确保技术、工艺、设备、人员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化工设备和设施。(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化工园区管委会)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经营管理
8.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环保工作目标。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处置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企业必须按要求配足配齐安全环保管理人员,鼓励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编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安全环保应急演练,提升企业安全环保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9.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执业能力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相关岗位技术再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企业必须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通过劳务中介机构进行招录。化工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从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化工类技能培训且考试合格,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录用无证人员。(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10.规范企业设计建设。企业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建设和技改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环境污染和卫生防护等各项规定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11.依法依规参加社会和商业保险。督促企业为全体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在化工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鼓励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和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的作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12.推动化工企业实施质量和管理体系认证。加快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对涉及安全、环保和健康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引导企业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等管理体系认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委、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五、加强化工行业监管
13.强化全流程全过程监管。提升园区安全和环保基础设施以及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实时动态监控、执法行为全程记录等全过程监管,把化工园区打造成最严“特别监管区”。按照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等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本质安全要求,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全流程本质安全诊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企业的化学品原辅料、中间体、抛弃或放弃的化学品必须标识明晰、帐物相符、贮存规范。新建和改造的环保设施要经过安全论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新建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达100%,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率2020年底前达100%。(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14.完善执法监管机制。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特种设备、职业健康、质量安全、主体信用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深化化工园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环境监管特殊网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的综合监管责任,化工园区派驻独立的环境执法监管机构,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配齐配强环境执法人员和设备,具备包括特征污染物在内的污染源及水、气、土、地下水等监测能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予以保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15.加强信息化监管。到2019年底,化工生产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以及环境监测监控、固危废规范化管理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到2020年底前,化工园区内企业安全、环保等监控信息全部接入园区信息管理平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率达100%,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16.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企业应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进行危险废物网上申报,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关要求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确保安全处置、合理利用。加强危险废物安全转移处置力度,企业最大允许贮存时间应不超过90天,超期贮存应及时报告;化工园区2019年6月底前完成除废盐外的全部危险废物转移处置,2019年底前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全部清零。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环保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制订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预案和监管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实行全链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运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17.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力量建设。按《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力量,配齐配全执法人员,建立不少于10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化工园区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根据省安委会统一部署,从化工企业和化工设计单位聘任有关专业专家常驻,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编委办、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18. 积极防范化解停产化工企业风险。加强对已停产化工企业(包括长期停产和已列入关闭设备未拆除企业)的安全环境排查和风险评估,全面摸清企业储罐、装置内危险化学品物料情况,督促企业妥善做好危险物料处置、回收、转移,涉及强腐蚀性、易燃易爆、易分解、剧毒高毒化学品必须转移出厂,做到危险化学品零库存。对关停和废弃的企业,排查其厂区、仓库、物料堆放点及其他建筑物内是否存在非法填埋、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行为。针对化工企业历史遗留的固体废物问题,尽快研究制定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切实消除关停和废弃化工企业固废危废环境隐患。(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化工园区管委会)
19.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企业的执法处罚和失信惩戒力度。严格执行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法规制度,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违法违规生产、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违法行为,全面提高环境执法威慑力。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三废”处理设施不完备、配套不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依法停产或责令关闭。对偷排、利用渗井和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退出。同时将执法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更为严格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实现对监管主体的全过程信用约束,禁止有安全生产和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者进入化工行业。(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六、提升化工产业服务和救援能力
20.提升化工产业支撑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和规范检测检验、风险评估、技术咨询等安全环保服务产业。严格规范工程设计、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对安全环保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和有不良记录的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化工行业专家库,适时设立化工安全工程研究机构。(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21.提升化工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化工专业队建设,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化工园区消防站提档升级,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配备人员和车辆装备。化工园区专职消防队完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所赋予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督促大型企业按照标准要求,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并投入执勤。(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22.提升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配齐专职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监控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发挥水、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预警系统作用,提升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七、强化政策支持
2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整合各类产业、环保、生态等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上级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补助资金、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投资基金支持,统筹用于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方面,重点支持职工分流安置、设备设施补偿、拆除、处置等支出,加大对化工产业优化布局、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等重点领域的投入,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以及腾退土地再利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
24.落实搬迁优惠政策。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按国家规定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社局等)
25.建立资源激励约束机制。在搬入地环境容量限度内,搬迁升级项目在不增加能耗和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作为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批,原能耗、排放指标减半随企业迁出。企业关闭退出后腾出的土地,评估后进行合理利用。将环保水价和电价联动政策扩大到安全生产领域,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倒逼相关企业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等)
八、强化组织保障
26.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信访局、税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县有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协调推进整治提升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地方主责、企业主体”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形成日常工作推进机制。化工园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
27.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贯彻《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化工园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化工园区和企业情况,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出“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具体处置意见。各部门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28.严格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定期检查督查整治提升工作,加强信息记录和归集,强化严重失信黑名单和预警关注名单认定,每月底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予以通报。在安全、环保检查中,对瞒报、漏报和执纪不严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强化舆论引导,邀请公众、媒体参与环境执法和园区整改工作,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29.切实转变作风。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要主动服务好讲诚信、符合标准和积极提升的企业,保护好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要妥善做好关闭退出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2.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代码251、261-266目录
附件1
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一、化工园区
(一)化工园区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化工园区进行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分析论证现有或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已建企业间的安全相关性,确定重点防控的区域、目标和危险源点,对区内企业安全风险大、易导致“多米诺”现象的企业和重大风险源点,坚决予以消除。
(二)化工园区引进项目,须充分考虑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链建设要求,禁止安全风险大、工艺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企业进入,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控制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
(三)化工园区建设须完善水、电、汽、气等能源供应以及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物流运输、应急救援、公共消防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共建共享,实施统一管理。规划布置功能分区,企业选址要有利于物料互供,保证满足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化工集中区内生产功能区和生活服务功能区要相互分离,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与化工企业不得混建。
(四)化工园区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化工园区的规模、产业特点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低于75%。
(五)化工园区须加快建设、升级综合信息化平台,对区内企业实施动态管控。实现园区或重点防控区域的封闭化管理,制定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和停放方案,对进入化工园区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实现可管可控。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规范化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跟踪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企业危化品物流实时情况接入监管平台。
(六)对取消化工园区定位的园区内存量化工企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风险评估,化工企业周边不得建设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
(七)化工园区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助等应急资源信息库建设,实现一体化管理。须编制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提升化工园区专门消防站的功能定位,健全完善化工园区专门消防站日常运行管理机制,使其具备事故应急救援、企业防火安全检查、企业消防应急处置指导等功能。
(八)化工园区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消防规划,园区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必须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要求,园区特勤消防站建设达标,配齐配全人员、车辆装备、灭火药剂等。
二、化工企业
(一)化工企业必须建立涵盖所有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服务外包管理制度等。
(二)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组织开展全企业安全风险分析研究,判定企业安全风险,签署承诺公告。
(三)化工企业经本质安全诊断,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企业现状及总平面布置不符合设计规范、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不达标,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一律退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易燃易爆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重大危险源与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一律退出。
(四)化工企业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工艺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精细化工工艺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一律停产整顿。
(五)企业涉及平面布置等重大变更,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可靠。安全风险不可控的,一律不得实施变更。
(六)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复产标准和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实施标准,建成可对重点部位实行远程操控和视频监控的中控室(DCS控制室);完成智能化二道门升级改造。
(七)企业所有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手续,未取得以上合法手续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一律停止使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未建立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企业须按照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从业人员要求
(一)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在企业全面管理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生产的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命(变更),需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专业能力审核。
(三)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执业能力培训考核。
(四)化工企业从事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种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见附表)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执业能力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化工企业对于新进和转岗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附表: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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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特种作业名称 |
特种作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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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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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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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氯化工艺作业 |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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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硝化工艺作业 |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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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成氨工艺作业 |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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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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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氟化工艺作业 |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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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氢工艺作业 |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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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氮化工艺作业 |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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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氧化工艺作业 |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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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过氧化工艺作业 |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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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胺基化工艺作业 |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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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磺化工艺作业 |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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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聚合工艺作业 |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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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烷基化工艺作业 |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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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
来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公布。
附件2
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化工园区环境管理要求
在《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中35项要求基础上,新增以下13项要求,共48项要求(其中5项为“一票否决项”)对化工园区实施环境绩效评价:
(一)园区布局须符合国家和省各类规划要求;园区须符合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园区实际开发范围须在规划批复范围以内;规划环评满5年的园区须及时开展跟踪评价或重新编制规划环评。
(二)园区须实行封闭化管理,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园区须定期对环境风险进行排查评估,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时修编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四)园区须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园区须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及时更新园区雨污管网及应急闸坝分布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园区须建设应急监测网络和监控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确保环境监测监控平台以及污染源在线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以及LDAR管理等体系建设到位,企业监控数据实时传输至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园区环境风险实施全天候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六)园区须具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平台,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确保平台发挥实效。
(七)园区须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定期评估企业治理情况,对采取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单一治理措施的企业,加强抽查抽测。
(八)园区须配套建设专业的化工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九)园区须对区内及周边水体定期开展监测,发现水质超标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十)园区须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并按照全县危险废物填埋能力,统筹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十一)园区应积极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对于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园区内利用率须达到50%以上。
(十二)园区须在边界科学布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发现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积极进行应急处置。
(十三)园区须加强对关闭搬迁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的监督,并督促企业按规范要求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开展清理、处置,依法对搬迁遗留场地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中10项化工企业环保关停要求基础上,新增以下5项要求:
1.不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的。
2.不能按期完成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的。
3.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
4.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
5.环保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严重失信且情节恶劣的。
(二)不满足以下5项要求的化工企业,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关闭退出或转迁:
6.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以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科学合理配备运行状况监控及记录设施。
7.主要入海河流断面上溯10公里及其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直排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须执行相关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8.危废贮存设施规划、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须合法、完整;年产危废100吨以上的应落实安全合法处置去向,且累计贮存不得超过500吨;产生危废3吨以上的,需要及时申报,不得瞒报、漏报;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危废,应按规定,在稳定化预处理后存入危废仓库;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
9.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及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
10.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化工企业完成“八查八改”专家现场核查工作,应急池、导流槽等环境应急防范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应急物资配齐配足,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环境应急管理培训。
附件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1、261-266共7个中类行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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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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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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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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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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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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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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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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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 |
其他原油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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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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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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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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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 |
无机酸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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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 |
无机碱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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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 |
无机盐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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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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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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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
肥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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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 |
氮肥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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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2 |
磷肥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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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 |
钾肥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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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 |
复混肥料制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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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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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 |
其他肥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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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
农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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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1 |
化学农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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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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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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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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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 |
涂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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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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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 |
工业颜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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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 |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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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5 |
染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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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 |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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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
合成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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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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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 |
合成橡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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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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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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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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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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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 |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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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 |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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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 |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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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 |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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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 |
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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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 |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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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 |
动物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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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9 |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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